本文摘要:中国林业网4月28日讯在湖北省委、省政府召开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会议后,省林业厅认真贯彻,积极落实。
中国林业网4月28日讯在湖北省委、省政府召开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会议后,省林业厅认真贯彻,积极落实。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即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只限于国家、省两级林业主管部门。为了既依法行政,又积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省林业厅优化审批流程,落实扶贫搬迁用地政策。
一是安排专项林地定额指标,足额满足各县市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二是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社会公益项目,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三是在林业行政审批网上建立易地扶贫搬迁使用林地审批的专项绿色通道,即报即批,2日内将使用林地许可证书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出;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下放市县。
(湖北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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